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
通 知
文件編號: 質技監局量發[1999]80號
產生日期: 1999-03-16
發布機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避,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制定的通知》規定(國辦發[1998]84號),切實轉變職能,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對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并加強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工作。具體要求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6號公告”(見附件)公布,請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6號公告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6號公告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規定(國辦發[1998]84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對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和檢定方式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是指除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
二、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
三、企業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應當進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企業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